深圳市追债公司: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履行与追债
我国《合同法》第65条和第84条确立了第三人履行制度和债务转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两条规定,众说纷纭。为了正确适用相关规定,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一、《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2) 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协议,协议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口头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3) 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4) 第三方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 债务人不能使第三人的履行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即免除债务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6) 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第三人是原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所谓“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债务”或“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债务”的现象,是指“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债务”或“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债务”的法律规定。本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是当事人约定的债务转移制度,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债务可以转让,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得转让。(2) 约定转让债务的,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3) 创建新的合同关系,消除转让前的合同关系,生成转让后的合同关系。(4) 合同标的已变更,第三方已成为合同的一方。二、第三方履约和债务转移的形式。关于第64条中提到的“当事人”,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应包括第三方,也就是说,他们不应同意由自己履行义务。如果你同意自己表演,你就同意表演。因此,当事人仅指第三方以外的人,即合同当事人,一般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当事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2)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由第三人履行;(3)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由第三人履行;(4) 第三方单方面表示其履行义务。从理论上分析第三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行为实践和法律特征,应当广义地理解第六十四条中的“一方”。关于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转移形式,意见比较统一。一般意见认为,有下列两种情形:(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的;(2)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达成协议。三、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和关系。从债务转移合同与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存在明显差异。首先,有效条件不同。债务转让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让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将不会生效。在第三方代替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方单方面表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不是清偿债务,但未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于新债务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如果债务全部转移,第三方将完全取代债务人,债务人将退出合同关系,原始合同关系将被消除。如果部分转让,第三方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当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只能被视为履行债务的辅助人,而不能被视为合同的一方。第三,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方已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完全替代债务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仍应当对第三人不当履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履行其义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方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从二者的上述法律特征来看,代为履行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是对这两条规定中“同意”和“同意”的理解。当第65条中的当事人被理解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时,很难将其与第84条中债权人的同意区分开来。由于协议已经形成,债权人必须同意,也就是说,协议还包括债权人同意的含义。第二,第8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代表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是债务的代理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尤其是当当事人的协议中没有使用“代理履行”和“债务转移”两个词时,更难把握协议的承担、承担、偿还、支付、支付,四、分析和识别双方约定的几种情况1。分析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明确、具体。当事人之间约定明确的,“代为履行”或者“债务转移”,应当严格按照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不得解释当事人的意思。2.分析第三方是否成为合同的一方。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应当持债务人向第三人出具的收据或者委托书向第三人要求支付,第三人也同意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与第三方建立了关系,但债权人并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而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债务人的委托书或收据证明其仍然是合同的一方;虽然第三方的支付责任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并同意向债权人履行,但支付的依据仍然是债务人的收据或授权书,这证明债务人仍然是第三方履行合同的一方,第三方并不认为债权人是自己履行合同的一方。债权人持有债务人证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收据或者授权委托书,但与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不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得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种支付方式的变化并不反映双方之间转移债务的意图,而是